人權法案

“人權法案”的修正案的弁言

美國國會開始,在新的紐約市舉行,三日(星期三)第四,一萬七百八十九。

該公約的國家,其採用的憲法時,表達了一個願望,以防止其權力 misconstruction或濫用,進一步宣示和限制性條款,應說:作為擴大地面市民對政府的信心,最能確保慈善機構結束。

解決,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的美利堅合眾國的代表,組裝,在國會兩院三分之二多數同意,下面的文章提出的幾個國家的立法機關,美國憲法修正案,所有或任何的文章時,四分之三的說,立法機關批准,是有效的所有意圖和目的的一部分,說憲法;即。

除了文章,美利堅合眾國國會提出,由幾個國家的立法機構批准,根據原憲法第五條憲法修正案。

人權法案“的修正案

修訂我(第1次修訂)

國會不得制定的任何法律,尊重設立宗教或禁止自由的行使;或剝奪言論自由或新聞自由;,或人民的權利,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願伸冤的。

修訂二(第二次修訂)

民兵一個良好的監管,需要一個自由國家的安全,人民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受到侵犯。

修正案(三)(第3次修訂)

沒有士兵,應在和平時期駐紮在任何房子,沒有主人的同意,也沒有在戰爭時期,但在一個由法律規定的方式。

修訂四(第四次修訂)

不得被侵犯的人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不受無理搜查和扣押,安全的權利,並沒有認股權證應問題,但可能的原因時,宣誓支持,並特別說明地方搜查,被檢的人或事物。

修訂五(第5次修訂)

任何人不得被裁定為答案資本,或臭名昭著的犯罪,除非在出示或除土地或海軍部隊中出現的案件,或民兵,一個大陪審團的起訴書,在實際服務時間戰爭或公眾的危險;,也不得任何人都受同一​​罪行的兩倍,危及生命或肢體;也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對自己不利的證人,也沒有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未經法律的正當程序,也應採取的私有財產供公眾使用,沒有公正的補償。

修訂六(第六次修訂)

在所有刑事起訴,被告應享有的權利,以迅速和公開的審判,其中,犯罪的,依法一直致力於區應先前已被法律所確定的國家和地區的公正陪審團被告知的指控的性質和原因,面臨著對他不利的證人,以強制程序取得有利於他的的證人,並有律師為他辯護的援助。

第七修訂(第7次修訂)

普通法,爭議的價值不得超過 20美元的訴訟,由陪審團審判的權利應予以保留,並沒有事實由陪審團審理,應以其他方式重新研究在美國任何法院不是根據,普通法的規則。

修訂八(8日修訂)

過高的保釋金,不得要求,也沒有過多的罰款,也不殘忍和不尋常的懲罰造成。

修訂九(9日修訂)

憲法中的某些權利的列舉,不得被解釋為否定或輕視由人民保留的的其他權利。

修訂X(第十次修訂)

保留的權力,美國憲法沒有授權,也禁止國家是美國,還是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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